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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95號上 訴 人 陳世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投永興宮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8,900 元(計算式:774,900 元【房屋課稅現值】+54,000元【請求損害賠償】=828,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5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裁判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