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號上 訴 人 瀛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堅被上訴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牆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萬零貳佰捌拾壹元【計算式:(9.31+
503.65)《平方公尺》《即上訴人占有系爭547 地號土地之面積》×6,100 《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爭547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1014.79 《平方公尺》《即上訴人占有系爭548 地號土地之面積》×6,100 《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爭548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51.06 《平方公尺》《即上訴人占有系爭
569 地號土地之面積》×1 萬5,100 《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爭569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1,009 萬0,2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