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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 告 陳木杞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被 告 陳哲三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粘舜權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施品溱被 告 陳秀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裁判日期: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