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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7號原 告 李麗芳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月霞訴訟代理人 陳邦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超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分公司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超付利息
裁判日期:201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