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 告 知遠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錦綉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徐維宏律師被 告 孫文樹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所提出原告不爭執形式真正之兩造簽訂之合作投資協議書第9 條、土地投資及合作開發契約書第4 條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第67至69頁、第99頁反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