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9號原 告 林富翔
林建賢林宛怡共 同 黃仕翰律師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陳鼎駿律師複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被 告 李清松
李琇婷共 同 郭佩佩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珮瑾律師
朱應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