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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 告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原 告 王克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律師被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曼嬅(監察人)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邱政勳律師姜鈺君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江意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確認被告之董事長即訴外人張旭杰訂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召開股東常會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決議無效,及確認被告於103 年6 月16日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4 樓召開之103 年度股東常會之決議無效或應予撤銷,而系爭董事會之成員係被告之股東即訴外人王曼麗於101 年7 月6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是本件原告之主張有無理由,應以系爭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是否有效為據,惟原告認系爭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業已對被告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並由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88號(下稱系爭訴訟)審理中,則系爭訴訟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茲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在系爭訴訟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裁判日期: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