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 告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原 告 王克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律師被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曼嬅(監察人)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邱政勳律師姜鈺君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江意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88號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上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閱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