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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1號上 訴 人 高義宗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法定代理人 懷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宿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4年3月3日(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裁判案由:返還宿舍等
裁判日期: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