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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8號原 告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被 告 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