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6號原 告 陳建夆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被 告 黃秋翰 黃文伯黃大祐黃星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0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