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6號原 告 陳建夆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被 告 黃大祐被 告 黃文伯被 告 黃星融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6號原 告 陳建夆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被 告 黃大祐被 告 黃文伯被 告 黃星融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