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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 張茂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復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零陸佰元【計算式:15,300元(拆除監視器費用)+215, 300 元=230,

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