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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3號上 訴 人 海明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建良訴訟代理人 霍天下被 上訴人 陳澄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日期:20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