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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被 告 智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黃芙蓉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後並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