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3號上 訴 人 艾得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梁天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憲登間給付退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零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