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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0號原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旭杰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邱政勳律師被 告 王克仁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民國101年7月6日股東臨時會關於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是否不成立、無效或應予撤銷,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6月10日裁定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15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已撤回,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15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已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2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176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章等
裁判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