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7號原 告 王裕凱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複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被 告 廖龍飛訴訟代理人 羅薇娟被 告 鄭裕正
陶羅淑貞羅薇娟李常樂李文華蔡明芬兼前列李常樂、蔡明芬共同訴訟代理 吳宗勝人
余黃和枝張淑蓮游淵棟李明琴黃添華林美寬闕世其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被 告 羅慧芬
唐水秀林秀美張紹美訴訟代理人 陳朝清被 告 邱國綸
宋佳莉兼前列鄭裕正、張淑蓮、游淵棟、李明琴、唐水秀、宋佳莉共同訴訟代理 闕世其人被 告 摩登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前列廖龍飛、鄭裕正、陶羅淑貞、李常樂、蔡明芬、吳宗勝、張淑蓮、李明琴、林美寬、唐水秀、林秀美、張紹美、邱國綸、宋佳莉、摩登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明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捌拾元,惟經原告於訴訟進行中為訴之追加後(原告書狀雖為變更聲明,但就另外20個停車位返還,性質應屬訴之追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陸佰叁拾捌萬元(計算式:780,000 ×21=16,38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尚欠裁判費壹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