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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8號原 告 許啟貿

劉世嬌李月娥王珍妮彭靚雯黃雪萍何貞誼鄭克勇吳佳憲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吳怡德律師黃意森律師被 告 陽明山廈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所列之被告係屬無訴訟能力之人,需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茲因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駁回,且第三人即楊士進、王永淑、宋明昌、倪寶珠、林政雄等人向本院陳報被告業已選任新任主任管理委員並經台北市政府核備在案,故認原告得以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裁判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