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2號上 訴 人 蔡陳秀桂被 上訴人 李永鑣上列當事人間拆牆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計算式:38.54平方公尺×119,000 元=4,586,2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