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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0號原 告 張為策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複代理人 陳寬遠律師

賴建豪律師被 告 富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堂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蔡輝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5 號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與被告間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其前提為原告另案訴請撤

銷民國103 年1 月2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現由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5 號審理中,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