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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4號原 告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培杰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萱被 告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元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所簽訂「Axxonsoft 軟體產品認可合作代理合作協議書」第12條「法律效力3.」,業已約定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