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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7號抗 告 人即上 訴 人 陳年明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陳麥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以抗告人即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限令於一定期間內補正而未補正,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陳稱已於103 年12月16日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繳納足額裁判費,而提出本院規費繳款單為憑,復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104 年1 月26日函稱:「. . . 繳款人係於103 年12月16日臨櫃繳費同日收訖所繳費用,惟本分行誤植會計科目,致於103 年12月30日沖正科目後完成本筆銷帳. . . 」,並經本院查明屬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裁判日期: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