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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7號原 告 楊彩鳳被 告 簡文堂被 告 簡碧雲被 告 林簡玉枝被 告 陳簡美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簡文堂向其借款,被告簡碧雲、林簡玉枝、陳簡美樺為連帶保證人,因清償期屆至,迄未清償,故請求被告簡文堂等4 人應償還借款等語,並提出借據1 紙為憑。經查,被告簡文堂等4 人住所地均係在嘉義縣,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