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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2號原 告 廖偉凡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俞浩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龍國際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道光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 萬元(000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125元,經扣除原告起訴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71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日期:201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