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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袁靜如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

謝諒獲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等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另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本院所為103 年度訴字第85號裁定不服,於103 年2 月24日提出「民事⑴異議及聲請狀」,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裁判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