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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2號原 告 享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培倫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敏健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先位起訴請求確認高第社區103年1月26日10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存在;備位聲明則為高第社區103年1月26日10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予撤銷。經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因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裁判日期: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