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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0號上 訴 人 蘇豐吉被 上訴人 林美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仁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貳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裁判日期: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