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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0號原 告 陳榮貴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複代理人 顏靖月律師被 告 陳榮茂(即陳榮富)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承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增值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裁判案由:給付增值利益
裁判日期: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