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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5號原 告 陳宗仁訴訟代理人 李易杰被 告 陳土城

陳寶桐陳盈達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複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重複起訴者,其後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已就本訴主張之法律關係及同一聲明,對於被告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之訴,經本院以103 年補字第607 號裁定命補正訴訟費用,復經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原告業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佐。是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及聲明復於同年6 月13日提起本訴,確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無庸再命補費,以節省勞費,並免當事人支付無益裁判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