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99號原 告 蘇政市輔 佐 人 蘇建義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被 告 阮嘉琳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複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複代理人 盧奕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於103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經將座落於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原告、權利範圍為全部、面積為五千零四十八平方公尺、權狀字號100 莊地字第8436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返還給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6 歲生病後即無法言語,亦無聽覺,目前75歲視力退化,無法矯正,未上過手語學校,亦能用簡單字彙,經社會局鑑定為永久性、多重障礙,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無出售意思。
被告於民國102 年8 月間陸續前來找原告,趁原告獨處之際以手寫字條要原告出售系爭土地,原告表示不賣,於同年8月20日被告以預先準備資料說要幫原告找房子,要原告簽名,原告雖有簽名,但無意出賣系爭土地,兩造間意思表示並未合致,被告說要看原告之土地權狀及身分證,原告無社會經驗,不疑有他,被告竟從原告手中搶走,亦主張撤銷因受詐欺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返還系爭土地所有權狀。聲明:被告應返還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原告,權利範圍為全部,面積5,048 平方公尺(起訴狀誤載為5,408 平方公尺)、權狀字號000 ○地字第0000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返還與原告。
二、被告辯稱:伊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進入合德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德萊公司)服務,負責新北市林口地區土地開發,原告能書寫,與被告均能以文字溝通,並在委任狀、授權書、切結書上簽名,亦交付身分證及土地所有權狀給被告,原告授權被告全權處理出售事宜,兩造間意思表示確有合致,伊保管系爭土地權狀並非無權占有,被告更否認有詐欺、脅迫行為,請原告舉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爭點為兩造間對於委任狀、授權書、切結書,是否經兩造意思表示一致?原告是否受被告詐欺、脅迫所為而得撤銷?茲論述如下:
原告為民國00年出生,為70多歲長者,為極重度多重殘障,領有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本院卷第12頁),為瘖啞人士,聽不到亦無法言語,必須以文字或手勢溝通,又原告罹有白內障,右眼裸視0.1 ,左眼裸視力0.05,無法矯正,亦有光明眼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本院卷第11頁)。衡以原告上開情況,其與外人之溝通與一般人相比,確實較為困難,堪以認定。經本院當庭訊問原告,原告對法官之訊問無反應,經輔佐人蘇建義即原告之子以手勢與原告溝通後,原告表示他聽不到,也看不到,輔佐人稱:原告聽不到,也沒有辦法講,平常是以手語溝通,最近5 、6 年眼睛開始退化有白內障、老花,看不到,之前還可以用寫的,寫給他看,看得懂,他會寫,如果看不懂,他會用比的等語(本院卷第10
1 頁背面)。對於被告提出之授權書、委任狀、切結書上簽名,本院當庭請原告確認上面字跡是否為其所寫,(法官:提示委任狀壹份、授權書二份、切結書壹份)輔佐人:「我爸爸表示有簽名,但沒有蓋章,我爸爸強調說他沒有看這些字」。(法官問蘇政市為何會簽名於委任狀、授權書、切結書?原告沒有反應、輔佐人以手語與原告溝通)輔佐人:「他一直表示他沒有看字,女的說是房子,他剛才一直解釋說他完全沒有看內容,阮小姐叫他簽那裡,簽完她就馬上包走」。(法官問蘇政市有無唸過書、有無上過學?輔佐人以手語與原告溝通)輔佐人:「都沒有」等情,見本院103 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筆錄可知(本院卷第102 頁、第106 頁至第109 頁)。參以原告與被告之間書寫字條,原告承認字條上「再五年賣土地」(本院卷第110 頁)、「再五年」(本院卷第113 頁)「不賣土地」「80歲」(本院卷第114 頁)、「80歲」(本院卷第117 頁)等文字為伊筆跡,其上大部分文字則為被告書寫,原告為瘖啞人士,能以書寫方式溝通,但因沒有上學,所能使用字彙有限,顯然均以單字回答,無法以完整句子回覆,於本院開庭時溝通尚須仰賴其子協助。再者,本院當庭訊問原告有無要賣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法官寫字條問原告,輔佐人:原告表示字太小,看不到;法官再寫字體大一點,問:原告是否看得到,輔佐人:原告表示仍看不到;法官再書寫更大字體,請原告以書寫方式回答)原告以文字回覆:「不要」,見本院卷第102 頁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卷第105 頁(法官與原告以文字對話)。是原告當庭表示不願意出售系爭土地,原告提出之與被告間書寫字條亦表示不願意賣土地,要等5年。又查,本院訊問被告如何與原告溝通?被告:用手勢就是比手畫腳、筆談,再經訊問與原告溝通「簽立授權書、委任狀、切結書的意思?傭金百分之五、稅金的負擔?簽約、收款、用印、交付證件、會同買受人辦理分割繼承、信託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及產權移轉登記等事宜」等事項,如何向原告解釋?被告答稱:我說地只能賣給我,不能賣給別人,這是用比手畫腳方式與溝通,原告也有拿到很多跟我同行的名片,我有拿著我的名片,用比手畫腳的方式跟原告說地只能賣我,不能賣給別人。稅金部分沒有提到,但我有請他看過。我用比的,我比的意思就是指著這些文件給他看等語。此見本院103 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02 頁背面、第103 頁)。然被告所謂與原告以比手劃腳方式溝通,均是直接指著文件文字要原告自己看,原告視力不佳,且為瘖啞人,為極重度多重殘障人士,亦未就學,日常生活雖能自理,因未上過聾啞學校,是以簡單手勢與親人溝通,但對於具有複雜意義之法律行為,必須透過長時間反覆確認或者是透過家人協助溝通,被告僅以手指自己的名片、委任狀、授權書、切結書文件,原告視力不佳,是否均能辨識上開文件文字法律上意涵,確屬有疑。又被告雖稱長達2 年時間與原告聯繫溝通,為原告所否認,被告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與原告長時間溝通,能通曉原告之意。被告雖提出與原告之合照(本院卷第60頁),二人合照之照片仍不足以證明原告確實知曉該等文書法律上意涵以及被告確實清楚解釋上開內容,綜合原告全部狀況及兩造溝通過程,原告雖在委任狀、授權書、切結書上簽名,但未能清楚瞭解該文書之內容及簽名其上之效力,難認被告已就土地總價、服務費用、稅金負擔、「原告全權授權被告持有本人身分證明文件代理右列不動產簽約、收款、用印、交付證件、信託登記、抵押權登記」,「切結對於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如有不實,願負賠償責任」等等均與原告溝通,使原告清楚意涵而同意簽署,是兩造間就委任狀、授權書、切結書未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被告抗辯因原告簽署委任狀、授權書交付系爭土地所有權狀給伊,伊為有權占有,洵無可取。
四、按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被告占有系爭土地權狀,為無權占有,是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
六、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