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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 阮嘉琳即 被 告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政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 年9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裁判日期: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