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4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葉美伶被 告 吳泰興
吳碧蓮吳泰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叁佰叁拾叁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附件:
計算式
一、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103年度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面積計141平方公尺。原告代位之債務人吳泰興之應有部分為九分之一,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值為2,287,333元(146,000×141×1/9=2,287,333)。
二、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課稅現值為135,000元,原告代位之債務人吳泰興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
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值為45,000元(135,000×1/3=45,000)。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值合計為2,332,333元(2,287,333+45,000=2,33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