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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選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劉祖宏上列聲請人聲請查封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須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 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始得於投票日後7 日內,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 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以及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此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 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參與台北市士林區舊佳里之里長選舉,與另名候選人何逸松之總得票數僅差距78票,但因舊佳里里長選舉之總投票數為3418票,竟出現300 餘張廢票,多於兩名候選人之總得票差距,認重新查驗選票可能發現其中差異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俾使舉發之情事,得以水落石出,為此,聲請查封台北市○○區○000 號、第156 號、第157 號及第158 號投開票所之選舉票以進行重新計票云云。

三、經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事由、陳述內容整體觀之,其聲請查封重新查驗選票之主張,核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重新計票之申請,然里長選舉結果不在得依前開法條規定申請重新計票之範圍內,因此,聲請人聲請查封台北市○○區○000 號至第158 號投票所之選舉票,以進行重新計票云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陳菊珍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計票
裁判日期:201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