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原 告 曹永彥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被 告 林梅子
曹昌民曹昌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律師
趙元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3 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 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104 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