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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國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肆仟零捌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