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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葫蘆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谷峰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被 告 洪林美鳳

陳鳳蘭廖明琦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吳明蒼律師俞亦軒律師複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被 告 黃献宗

黃光正黃秋敏黃淑貞上列當事人間出讓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二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業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惟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因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出讓區分所有權,而被告等人以原告為被告,起訴請求撤銷前開原告所本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922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裁判日期:201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