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葫蘆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谷峰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被 告 洪林美鳳
陳鳳蘭廖明琦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吳明蒼律師俞亦軒律師複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被 告 黃献宗
黃光正黃秋敏黃淑貞上列當事人間出讓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仟參佰柒拾柒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計算詳如下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貳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貳拾貳萬零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晏瑄計算方式:
系爭臺北市○○區○○○路○ 段○○○ 巷○○號1 樓、2 樓、21號3樓、23號4 樓、27號3 樓各課稅現值加總,再加上系爭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103 年1 月份各被告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總額,計算式如下:(單位:新臺幣,元)131,500 +121,400 +145,800 +118,600 +132,200 +134,000 ×1,337 ×(60/1317+39/1317+140 /5268+36/1317)=23,77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