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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葫蘆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谷峰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被 告 洪林美鳳

陳鳳蘭廖明琦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吳明蒼律師俞亦軒律師複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被 告 黃献宗

黃光正黃秋敏黃淑貞上列當事人間出讓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瓊雯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裁判日期:20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