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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辛彌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健呈、李宥靜間返還給付投資利潤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利潤等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