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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 告 林澤顯

黃惠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謝淑芳律師劉彥玲律師被 告 林澤文

林芝嬅即林秀綺林澤宗陳秀華林秀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零伍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仟壹佰玖拾萬柒仟元〔計算式:64,568,870元(102 年度資產總額) ÷28,000(業已發行股份總數) =2,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306 (元)×9,500 (原告主張被告應移轉之股份數)=21,90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肆仟捌佰零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玖萬伍仟零伍拾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