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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被 上訴 人 王存輔即王麒富、王得福

楊郭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日期:2014-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