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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訴訟代理人 黃光慶律師

曾子興律師柯瑩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特別股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三頁第八行、第十一至十二行中關於「103 年10月15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3 年9 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裁判案由:請求買回特別股
裁判日期: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