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回特別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957 萬7,76
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 萬8,6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7,440,000元×2,183日)+(83,700,000元×2,333日)+(2,325,000 元×1,813 日)+(297,600,000 元×1,963日)}÷365日×0.05=109,577,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