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 告 黃國財被 告 趙逸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亦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