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黃國財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琳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趙逸雲兼訴訟代理 黃廷齊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反訴原告黃廷齊提起反訴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2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