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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9號反訴 原告 黃廷齊反訴 被告 黃國財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琳律師本件反訴原告起訴主張依據婚姻協議書(而非依贈與契約)請求反訴被告將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0 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5/192 、1/2 、17/192)及同段建號2529號建物(權利範圍2 分之1 )移轉登記給反訴原告,與本訴原告主張之贈與關係不存在,並非同一訴訟標的,而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