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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13號上 訴 人 張淑華

張榮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裁判案由:返還公同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