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上 訴 人 戴水月
戴錦燕戴錦菊戴錦琴戴慶裕視同上訴人 戴錦雪
戴慶義戴慶錩戴慶林戴紹晨戴思妍戴卉妘被上訴人 黃怡瑜即黃縥雯
黃于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貳拾捌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叁仟肆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