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原 告 葫蘆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谷峰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林美鳳、陳鳳蘭、黃献宗、黃光正、黃秋敏、黃淑貞、廖明琦間出讓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75,438(計算式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264 元,原告僅繳納其中1,
000 元,尚應補繳220,2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附表:
依被告所有之臺北市○○區○○○路○ 段○○○ 巷○○號1 樓、2樓、21號3 樓、23號4 樓、27號3 樓各房屋課稅現值及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103 年1 月份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式如下:131,500 +121,400 +145,800 +118,600 +132,200+134,000 ×1,337 ×(60/1317+39/1317+140 /5268+36/1317)=23,775,438